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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可行性研究报告
Special Bond Report
专项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基本介绍

地方部门专项债券指省级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专项债券强调专款专用,也即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可以为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二、主要作用

1、用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2、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

3、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三、基本要素

1、利率: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2、发行和偿还主体:地方部门,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计划单列市部门经省部门批准,可以自办发行地方部门专项债券;市县级部门需由其省级部门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部门。

3、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4、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部门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5、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四、申报流程

地方专项债发行周期较长,首先需经过上报汇总,然后下达各市县级财务部门,最后由省级财务部门组织发行。

对于项目收益类专项债券,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满足项目概况、总投和资金来源、项目收益测算、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评估等信息披露要求。